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本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法规文件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法律,由本省制定、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等。
3.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局务会、专题会等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等。
4.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部门规划、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等。
5.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统计数据、统计公报、统计分析等。
6.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信息、收费管理等信息。
7.行政权力
主要包括: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其动态调整;本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8.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食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及缺陷产品召回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抽查情况、查处结果;信用监管规范性文件标准、黑名单等。
9.建议提案
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10.业务动态
包括: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形式:
(1)泰安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taian.gov.cn;
(2) “泰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http://scjgj.taian.gov.cn;
(3)“泰安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4)“12345”申诉举报服务中心;
(5)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6)信息查阅点: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楼705房间。(地址:东岳大街439号;联系电话:0538-8511167;查阅服务时间:8:30——12:00, 13:00——17: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 13:30——17: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按照职责职能依法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工作机构: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 13:30——17: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8—8512228
传真号码:0538—8518026
通信地址:泰安市市场监管局315房间(泰安市东岳大街439号)
邮政编码:271000
(2)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详见“泰安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1.《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2.《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3.《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
4.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申请说明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到一定的流程,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之前,先通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检索进行查询,确无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
(1)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2)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泰安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上下载电子版;
(4) 申请人填写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方法、提供方式等内容。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应提供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5)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6)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
(7)填写《申请表》时,请你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其中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被申请机关快速办理;
(8)你在选择投递机关时,要根据申请内容,尽可能正确选择掌握该信息的机关,以便你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领取、下载《申请表》后,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 后,直接向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现场当面提交。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信函申请、传真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或传真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在“泰安市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线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选择受理申请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提交,填写“验证码”,点击“发送”提交申请,网站自动提供申请查询码,用于查询答复办理结果。
(四)受理申请。
(1)审查。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收到《申请表》后,从形式上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登记。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且申请理由合理的,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并进入办理答复程序
(3)答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并从其规定外,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自收到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时,以信函到达本机关的时间为申请时间)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8.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按所掌握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申请办理时限
(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五、不予公开的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当侵害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六、收费标准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必要成本费用,依照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七、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举报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泰安市政大楼A5023房间(泰安市泰山区擂鼓石大街西首)
邮编:271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冬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8:30——12:00, 13:30——17:3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8-6992655
传真号码:0538-6992655
互联网联系方式:zwgk2995@ta.shandong.cn
(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受理机构:
办理机构: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大厦B座二楼
邮政编码:271000
联系电话:0538-6991055
(三)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受理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或选择其他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通讯地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5号
邮政编码:271000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公时间四季无变化)
联系电话:0538-862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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