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4-09-26 09:18 浏览次数: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为全面落实《泰安市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助力支持家电以旧换新,维护活动期间价格秩序平稳有序,规范经营行为,现对我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提醒: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各相关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旧换新有关价格政策,按照明码标价规定标明商品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价格欺诈行为。不得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   

四、严禁不合理收费。在落实补贴、优惠措施等过程中,不得增设不合理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消费成本,要确保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到每一位消费者。不得在销售新家电时设置如强制购买延保服务等不合理附加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在运输、拆解旧家电等环节收取未明确告知的费用。不得利用核验平台对企业接入平台、资格核验、财政资金核销等环节进行违规收费。

五、规范开展促销活动。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自本次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经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以旧换新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请广大居民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


信息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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