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上海某商标事务所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商标代理机构通过伪造、变造法律公文,非法办理商标事宜,相关机构和人员分别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当事人上海某商标事务所主管吴某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利用电脑软件,伪造、变造了《商标续展通知书》《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等8类原商标局公文,并指派两名业务员通过微信和腾讯QQ发给有关企业负责人,两名业务员在发现该主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事实后,仍接受其指派,使用上述伪造、变造的公文,先后欺骗100家企业和6名个人办理了相关商标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上述伪造、变造的公文共126份,经鉴定均系伪造或变造。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万元的处罚;分别给予两名相关业务员警告并罚款的处罚;主管吴某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以上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处罚,并予公告。
【案例2】四川某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地理标志史料造假案
商标代理机构提供经过篡改的史料,代理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受到应有处罚。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代理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过程中,篡改南江县志所记载的内容,并将该虚假内容用作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申请“关门红梅”地理标志商标所需要提交的历史客观存在及声誉的证据。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及处罚: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4万元的处罚。给予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警告,罚款2万元的处罚。
【案例3】天津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同时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委托案
在商标代理过程中,同时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双方的商标代理委托,损害委托人利益,受到应有处罚。
基本案情:天津某公司与李某属于同一商标案件中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接受上述双方的商标代理委托,并向李某一方委托人隐瞒实情,告知其无需进行撤销异议答辩,但仍与其签订撤销异议答辩代理合同,在收集有关证据后,私自将撤销异议答辩服务变更为商标监控服务,造成李某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导致其持有的四件商标因未答辩而被撤销注册。
法律依据及处罚: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2.5万元的处罚;对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给予警告、罚款1.5万元和警告、罚款1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