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抽样
1.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方法,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1.2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3抽查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2L独立包装样品2份,如产品独立包装大于50L,按照GB/T 29518-2013《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附录I要求的包装物进行分装取样。其中1份为检验用样品,另1份为备用样品。
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表1 车用尿素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尿素含量 | GB 29518 |
2 | 密度(20℃) | SH/T 0604 或(GB/T 1884 和 GB/T 1885) |
3 | 折光率20nD | GB/T 614 |
4 | 碱度 | GB 29518 |
5 | 缩二脲 | GB 29518 |
6 | 不溶物 | GB 29518 |
7 | 醛类 | GB 29518 |
8 | 磷酸盐 | GB 29518 |
9 | 一致性确认 | GB 29518 |
表2 车用尿素(快检)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尿素含量 | GB 29518 |
2 | 密度(20℃) | SH/T 0604 或(GB/T 1884 和 GB/T 1885) |
3 | 碱度 | GB 29518 |
4 | 缩二脲 | GB 29518 |
注: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产品明示标准未标注年代号的,检验时根据生产日期选择有效的执行标准。
3.判定原则
3.1标准依据
GB 29518柴油发动机氮氧化物还原剂 尿素水溶液(AUS 32)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4.异议复检
本细则中确定的全部检验项目,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