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2024年投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12-20 16:00 浏览次数:

1.【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一位老先生来到泰安市消协寻求帮助,他和老伴在泰城某养生馆购买两款保健品花费数千元,购买之后,货品寄存在店内,每次取货会在寄存单上签字确认。今年年初在家里找到两张寄存单,发现还有30盒羊初乳、6盒富硒片没取走,联系商家回复说已经取完,取的时候没带单子所以没签字,消费者不予认可,希望商家兑付商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工作人员联系商家了解情况,经过反复调解,商家最终同意把两种商品补给消费者,消费者表示认可并对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

由于老年人身体各方面机能下降,容易受到疾病困扰,老年消费群体普遍比较关注健康养生问题,这给一些不法商家可乘之机。老年消费者务必擦亮双眼,远离打着养生讲座、“专家”访谈、有奖听课、“专家”坐诊、免费体检、免费旅游等旗号的“会销”活动。老年消费者可通过正规渠道了解健康知识,或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寻医问诊,充分了解自身状况及客观需求,牢记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不具备治疗疾病或预防作用,切勿轻信商家所谓“疗效”“速效”的虚假宣传。选购保健食品时,要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核对保健食品注册号/备案号,根据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信息科学选择,并按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要求服用,切忌盲目购买和服用。

【案例提供单位】泰安市消费者协会

【联系电话】0538-8503315


2.【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2日,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王女士的投诉电话,她称家里老人的手机卡从23年8月至今被多扣除费用451元,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不给退费,向市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市消协向手机运营商了解情况调解后,运营商退还消费者451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消费者在通信公司办理手机号码并办理通信服务套餐,双方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通信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或者办理服务过程中,应客观真实地对消费者进行业务讲解宣传,不得夸大业务的覆盖范围、使用功能和优惠事项,不得对自身业务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含糊其辞。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通信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电话、短信、上网等服务套餐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通信资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使用期限。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前,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当期套餐未使用完的,上网流量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结转使用。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使用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案例提供单位】泰安市消费者协会

【联系电话】0538-8503315


3.【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1日,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王先生的投诉电话,称其10月10日晚在豆花姐烂豆花火锅傲徕峰店吃饭后,因喝酒无法驾车,于是将车停在停车场。因店门口温馨提示牌提醒可以报销停车费,第二天取车时王先生联系前台,前台称饭后停车时间过长费用无法报销。刘先生认为提示牌上并未规定时间,所以应该可以报销,于是向市消协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市消协向豆花姐刘经理了解情况调解后,豆花姐同意退还此次停车费用,并对温馨提示牌进行整改,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商家的停车温馨提示牌只说明了吃饭停车可以报销车费,没有规定时间,造成了双方对这一问题的争议,整改之后可以有效的避免再次出现此类纠纷。

【案例提供单位】泰安市消费者协会

【联系电话】0538-8503315


4.【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9日,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外地游客李女士的投诉电话,称其几日前来泰安旅游的时候,被大巴车拉到一间屋子,推销产品。李女士购买了一台智能学习机,回家之后越想越不对劲,想把学习机退掉,于是打电话向市消协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商家。商家明确表明售出的学习机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保障,并迅速给消费者联系退货退款,消费者非常认可,并对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

部分商家或个人利用信息不对等,向游客推荐所谓的“套票”“通票”,不仅价格远高于市场定价,还为购物店引流。部分游客面对优惠产品套餐时,未经深思熟虑就贸然下单,陷入冲动消费漩涡,实际上该产品并不符合自身需求。部分商家为推销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游客购物。

不合理的低价团有风险,旅行社可能通过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报团时不要贪图价格便宜,要理智考量,避开一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团。出行前请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旅游行程安排,提前了解旅行过程是否有购物点、是否有自费项目的约定,约定不明时要主动询问销售人员,并在合同上标明。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增加购物点,延长购物点停留时间,诱导、强迫购物的,旅游者要留存好录音、录像、购物凭证等证据,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旦发生消费纠纷,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时,除了可以拨打“12315” 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外,还可以通过12315微信公众号和12315微信小程序进行维权,也可以向当地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消协组织投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单位】泰安市消费者协会

【联系电话】0538-8503315



泰安市消费者协会

2024年12月20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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