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筑牢消费者隐私权益安全屏障
发布日期:2024-12-02 10:43 浏览次数:


个人信息是什么?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例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也明确了法律责任,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温馨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此,我们提示广大经营者:

(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制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和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充分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并严格遵守双方约定。

(二)积极采取保护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积极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强化信息安全防护能力,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做好自我保护,谨防个人信息泄露。如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侵害,要及时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行为,并可拨打12345、12315电话投诉举报。


信息来源: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关闭
打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