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泰安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规范创建行为,逐步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长效评价机制,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经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为主的市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泰山区、岱岳区、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徂汶景区。
第四条 泰安市星级市场创建由低至高依次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三个等级。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泰安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的主管部门,负责星级市场评定工作并对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给予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六条 星级市场创建办法、创建标准、评定程序和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由食品流通、价格监督检查、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科室组成的泰安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规划建设和规范管理科,负责星级市场创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成立星级农贸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委派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
城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设立相应的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审定《泰安市2023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创建标准》)、评审小组意见和指导性文件;裁定参评市场的评定和申诉结果;决定星级评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评审小组作为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对参评市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根据创建标准进行现场测评,并提出测评意见。
第十条 创建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创建办法、创建标准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负责组织第三方测评机构实地测评、开展社会民意调查;负责星级市场创建的宣传、咨询、培训等工作;负责协助参评市场申报;负责建立星级市场数据库;负责向星级市场发放证书和牌匾,建立并维护参评市场的星级档案。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参评条件
1.市场开办单位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市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新建或改建市场于6月30日前竣工开业,并于6月30日前提报参评申请的可参加2023年度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市场自评申报-材料初审-材料复核-现场测评-专家集中测评-专家会评审-候选名单公示-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
第十三条 市场自评申报
市场开办单位对照本办法和《创建标准》,开展自查自评,查漏补缺,提升完善,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填报《泰安市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申报表》,同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证明。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查验原件)。
3.市场平面图(有明确的市场摊位编号)。
4.市场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市场内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以及《创建标准》要求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市场规模、效益、信誉、税费、辐射区域以及在同类市场中的横向比较等有关资料;开展食品快检、市场党建、放心消费创建、创建文明诚信业户等工作情况;近2年获得市级以上荣誉表彰证明(查验原件);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创建标准
基础分为100分(不含加分项)。依据本年度测评得分排序对应本年度星级农贸市场名额分配。
第十五条 星级评定方法和有效期限
星级评定以本办法和《创建标准》为依据,采用文件材料评审、现场测评和专家委员会审定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星级市场评定当年有效。
第十六条 市场测评
由第三方测评机构以明查与暗访结合的方式,每月对参评市场开展现场测评,次月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市场上月测评成绩;年底由市、区两级创建工作办公室联合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集中测评,按照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成绩和专家集中测评成绩7:3的比重计算年度测评成绩。
第十七条 确定星级市场
1.召开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
2.市星级市场创建工作办公室按照年度现场测评得分和专家评审会评审得分7:3的比重计算市场年度综合得分,由市星级市场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候选市场名单。
3.候选市场名单公示。星级市场候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确定星级市场名单。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情况和候选名单公示情况,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八条 参评市场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当年度星级市场评定资格:
1.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其他重大舆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市场内有活禽交易、活禽宰杀,市场内销售野生动植物
及其制品的;
3.在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消极工作造成重大失分或不良后果的;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星级市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回访检查,防止星级市场管理滑坡。
第二十条 回访检查可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管理服务、环境卫生以及市场经营秩序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城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在对星级市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促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市场升级改造和对市场文明诚信经营业户进行奖励等。奖励资金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要将星级市场创建工作纳入对市场监管所的年终考核,市场监管所辖区内有市场评定为2023年度三星级及以上市场的予以加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参评市场应当为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有向星级市场评定机构、评审小组、第三方测评机构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责任义务。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星级评定的,取消当年度评定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星级创建。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评审小组和第三方测评机构必须公平、公正的对参评市场的创建工作做出正确考评测评,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第三方测评机构测评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安市城区星级农贸市场创建,其他县市区局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日。
附件1:泰安市城区2023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
附件1
泰安市城区2023年星级农贸市场创建标准
项目 | 序号 | 计分标准 | 分值 |
基 本 标 准 | 1 | 市场开办单位取得市场开办服务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工作人员管理规范,分工明确,市场名称标识醒目,市场设施无破损,市场整体环境卫生整洁。 | 5 |
2 | 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上墙公开,市场开办单位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摊位租赁合同》《诚信经营责任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 3 | |
3 | 市场在醒目位置张贴星级市场创建、放心消费创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海报,市场诚信经营、爱岗奉献氛围浓厚,市场设置平面图(导购图),统一设置导向标志和消防安全、禁止吸烟等警示标识。 | 3 | |
4 | 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布局合理,区域标志明显。 | 3 | |
5 | 市场开办单位积极组织场内业户参加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复审工作;开展市场党建工作,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定期开展除“四害”工作,积极参加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开展文明诚信业户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 5 | |
设 施 设 备 标 准 | 6 | 市场内按规定设置供水设施,符合节约用水规定;市场内按规定设置排水设施,排水道畅通无积水、污物,并设防鼠隔离网。 | 2 |
7 | 市场内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公共区域设置必要的照明设施,市场出入口应急照明灯配备齐全;经营区域配置符合要求的电源插座,水产区配备防水插座。 | 3 | |
8 | 市场设置公厕并对外开放,配备专人管理;公厕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市场内设置明确的公厕引导牌;公厕保持清洁、无积水、无异味、无污垢、无蚊蝇。 | 3 | |
9 | 市场空气流通,无异味;落实垃圾分类工作要求,每个摊位内配置统一的垃圾桶,垃圾清理及时,地面整洁。 | 3 | |
10 | 建立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周期进行检定。 | 5 | |
11 | 市场设置食用农产品检测室。 | 5 | |
12 | 市场设置消费维权服务站。 | 5 | |
13 | 市场设置公益摊位。 | 5 | |
14 | 市场设置专用停车场。 | 3 | |
经 营 秩 序 和 环 境 卫 生 | 15 | 场内经营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在经营摊位前显著位置悬挂。 | 3 |
16 | 场内经营者明码标价,标价签使用符合要求。 | 3 | |
17 | 市场使用符合规定的塑料袋。 | 3 | |
18 | 市场内应设置符合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配备专兼职控烟监督员和劝导员,统一佩戴禁烟标志,依法开展控烟工作;经营区域内禁止摆放香烟、烟缸、火机等烟具;市场内无吸烟人员,地面无烟头。 | 3 | |
19 | 商品摆放整齐统一,无下台经营,无占道经营。 | 3 | |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 20 | 市场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销售环境、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从业人员熟悉食品安全知识,工作衣帽齐全洁净,个人卫生良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有关信息,对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3 |
21 | 市场开办方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 3 | |
22 | 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其销售者严格落实入场查验制度,加强对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合格证明的查验,对不具备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严格开展快检;食用农产品检测室每日开展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同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检测结果,落实阳性食用农产品销毁制度并留存相关记录。 | 3 | |
23 | 制定食品安全自查、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召回、销毁、市场卫生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所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索证索票。 | 5 | |
24 | 销售散装食品要制作标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等内容;销售散装熟食品应配备纱网、玻璃柜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或容器。 | 3 | |
25 | 现场制售食品经营业户要做到制售区域分离、生熟商品分离;不得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 | 3 | |
26 | 销售冷藏、冷冻产品的,应配置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 | 3 | |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 27 | 市场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市场内禁止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乱扯乱拉电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市场设立无障碍通道。 | 3 |
28 | 市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兼职人员,配置灭火器,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疏散指示标志。 | 3 | |
29 | 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完整准确;自觉接受安全生产专业机构对市场安全生产的整体评估;市场防火防盗视频监控设施配置完备;市场按规定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有记录、有照片、有档案。 | 3 | |
一 票 否 决 项 | 1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火灾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其他重大舆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
2 | 市场内有活禽交易、活禽宰杀,市场内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 ||
3 | 在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消极工作造成重大失分或不良后果的。 | ||
加 分 项 | 1 | 鼓励市场升级改造,年度内市场开办单位投入资金实施市场升级改造的,根据资金投入给予1-3分的加分。(年终加分) | |
2 | 迎接上级领导视察或观摩学习的,市级一次加1分,省级一次加2分,国家级一次加3分。(年终加分) | ||
3 | 年度获得省级食品安全规范化农贸市场、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加3分,其他表彰市级的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年终加分) | ||
4 | 开展智慧农贸市场建设,研发使用智慧管理系统,实现大数据溯源管理的加1分。(年终加分) | ||
5 | 在市级以上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市级每篇加0.5分,省级1分,国家级2分。(当月加分) | ||
6 | 市场开办单位牵头统一组织开展线上销售的加1分。(年终加分) | ||
7 | 市场建立塑料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度,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统一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塑料袋的加1分。(年终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