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区县依法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提升我市的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能力,依据《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条第二款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委托各县(市、区)实施,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市级行政职权事项
委托事项: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事项类别:行政裁决。
承接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辖区内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由市局与相关分局组成合议组审理,使用市知识产权局公章)。
二、委托事项权限
受托方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在本辖区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四)对专利侵权纠纷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三、印章使用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职权事项,由市局审核后统一使用泰安市知识产权局公章。
三、职责划分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根据委托事项和权限实施行政职权行为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实施行政职权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4.协调指导解决委托事项办理中遇到的问题。
5.对受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职权行为予以纠正、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委托的事项、权限等予以调整或终止委托。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超越委托权限的行政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2.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清单管理、全过程记录、公示等制度,并按规定落实。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泰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行政行为。
4.接受委托方有关委托行政职权事项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建立联络人,确定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行政职权实施情况。
5.被请求人所在地不在本市同一个区县或重大、复杂或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及时报告市局依法处理。
6.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纠纷时,接受市局委托办理复议答复、行政应诉等业务,妥善处理相关纠纷。
四、委托期限
委托事项自2022年6月1日起长期有效。法律法规规章或委托方的上级机关对行政职权事项或者委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