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
在销售者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从销售者待销的水泥产品中随机抽取一袋,取样数量16kg,均分为两份,一份为检验样,一份为备用样。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用两层聚乙烯塑料袋密封、包装好,外面用编织袋包好加封条。
2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2015-2017 《白色硅酸盐水泥》
GB 6566-2010 《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176-2017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750-1992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6-2011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测定方法 》
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测定方法(ISO法)》
GB/T5950-2008《建筑材料与非金属矿产品白度测量方法》
其他经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团体、地方等标准以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3 检验项目
水泥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方法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
1. | 三氧化硫 | GB 175-2007 GB/T 2015-2017 | GB/T 176-2017 | |
2. | 氧化镁 | |||
3. | 烧失量 | |||
4. | 不溶物 | |||
5. | 氯离子 | |||
6. | 凝结时间 | GB/T 1346-2011 | ||
7. | 安定性 | |||
8. | 3天强度 | GB/T 17671-1999 | ||
9. | 放射性 | GB 6566-2010 | GB 6566-2010 | |
10. | 白度 | GB/T2015-2017 | GB/T 5950-2008 | |
注:1、不同品种水泥的检验项目按照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T2015-2017 《白色硅酸盐水泥》相应产品的规定进行。 2、放射性项目如果被检企业明示产品用途,按照明示用途进行判定;如果企业无明示,按照建筑主体材料要求进行判定。 3、三氧化硫、氧化镁、氯离子、安定性、凝结时间、强度等方法标准中有基准法和代用法的检验项目,代用法检验结果不合格时以基准法检验结果为准。 |
4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