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相关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20-11-27 15:31 浏览次数:

为推动全市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监管科组织编写了《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相关知识问答》,分享给大家,供参考。

1.什么是保健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16740-2014)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并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的法定标识“蓝帽子”。  

2.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

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产品属性为食品。保健品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是对人体有保健功效产品的泛称,诸多媒体报道中涉及的保健品,实为内衣、床垫、器械、理疗仪、饮水机等,而非食品或保健食品。在宣传报道和监管执法过程中,首先应依法辨别产品属性,清晰界定产品是食品还是用品,是保健食品、普通食品还是有毒有害食品。在报道、文件和文书中,应根据产品的实际属性,依法规范表述产品名称,不能一概笼统表述为保健品,造成事实不清、监管错位或信息误导。
  3.国家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有哪些?

根据《关于防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虚假宣传的消费提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9月27日发布)规定,目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主要有27类,依法备案的保健食品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为补充维生素、矿物质。27类保健功能包括: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油分、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等。

根据《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第一批)》规定,补充维生素、矿物质,包括补充:钙、镁、钾、锰、铁、锌、硒、铜、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维生素B12、烟酸(尼克酸)、叶酸、生物素、胆碱、维生素C、维生素K、泛酸、维生素E。

4.保健食品的名称如何命名?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
  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5.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五)除“”之外的符号;(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另外,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6.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含有哪些内容?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二)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四)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7.哪些保健食品应当申请注册?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申请注册:(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国家、同一企业、同一配方申请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8.哪些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生产和进口下列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备案:(一)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保健食品;(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9.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有何要求?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根据《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6月10日发布)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以下内容: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容器)外明显位置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日期标注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准确标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投诉服务电话、服务时段等信息。投诉服务电话字体与“保健功能”的字体一致。
    10.《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11.生产经营食品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而后办理许可。

12.保健食品生产管理有哪些要求?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所生产保健食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按照保健食品注册备案要求组织生产,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和产品检验等生产全过程管理,建立和规范追溯信息记录;产品标签或说明书内容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要一致,并按照《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要求,在产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醒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

13.保健食品销售管理有哪些要求?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要做到“两查两专”管理,确保保健食品来源合法、产品合规,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选购保健食品。“查资质”指保健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含保健食品,对供货者许可资质、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资质、产品注册或备案材料等查验;“查标签”指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与注册备案内容一致性查验;“专区(专柜)销售”指经营保健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保健食品专区专柜不得混放非保健食品。“专门消费提示牌设置”指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14.通过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应遵循哪些规定?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根据《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6月10日发布)规定,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网络平台等显要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15.何为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16.消费者如何选购保健食品?

购买保健食品要做到“四查看”:

一要查看标志。保健食品包装左上角要有保健食品标识“小蓝帽”,未经国家注册批准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该标志。

二要查看批准文号。在小蓝帽标志下方或侧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目前市场上存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个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如果对购买的保健食品有疑问,可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三要查看标示内容。看清产品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购买保健食品必须针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相应的保健食品。

四要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避免购买过期的保健食品。

17.消费者如何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违规行为?
  一看销售场所资质。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场所购买产品,特别要注意经营者有没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会议、电视、直销和电话等方式购买产品,也应先行确认资质信息。
  二查外包装和说明书。仔细查看外包装标签标识产品相关信息,做好“四不”:不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购买标签上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不购买标签或说明书中提及可以预防疾病、有治疗功能的产品;不购买标签上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声称是保健食品的产品。
  三辨广告和宣传内容。科学、理性看待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和宣传,凡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一律不要购买。保健食品广告中未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一律不要购买。不要盲目参加任何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知识讲座、专家报告等。

18.如何识别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虚假广告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19.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行为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虚假宣传案件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竞争函﹝2020﹞463号),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各种方式,对食品的性能、功能、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等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罚以外,还可视情节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单位违法的,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20. 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是什么?

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规问题的,可以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1.开展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目的是什么?
  2020年7月16日,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制定印发了《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半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进一步落实保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有效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消费市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2.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方向是什么?
  重典治乱,打建并举,规范提升。
  23.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重点内容是什么?
  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违法广告行为。
  24.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主要手段有哪些?
  联动检查、综合执法、联合督导。


信息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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