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是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的重要环节,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一次。
第三条 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以申报省示范企业。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符合经营发展需求;
(二)企业通过自主或合作研发,拥有一定数量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数量在本产业领域或本地区居于前列;
(三)企业核心专利技术在其主导产品上得以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并保持有效运行一年以上,且效果显著;
(五)无知识产权违法、信用不良记录和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申报
在自愿基础上申报省示范企业,应当向所辖设区市(下同)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
(二)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证明材料;
(三)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证明材料。
第六条 验收与推荐
(一)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的验收和推荐工作,省直属企业由省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验收推荐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专家工作组。
(二)各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要组织初审,对发现问题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限期补正、整改或者予以退回;对各项均符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组织现场验收。
(三)专家工作组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形成验收工作意见。
(四)企业现场验收后,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研究讨论,对通过验收的填写《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验收意见书》(见附件2),由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审核或授权审核后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同时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作出整体评价,对达到审核要求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经研究批准后,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八条 省示范企业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满后由所属市知识产权局在3个月内依企业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逾期未报送或者复核未通过的,取消省示范企业称号,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培育中的省示范企业应当更加注重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保持专利数量与质量的协同增长,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第九条 做好省示范企业的培育和保障工作,按照企业需求组织安排对企业骨干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在专利信息利用和维权援助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帮助企业突破技术创新中的难点,对首次认定的省示范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各市知识产权局应将省示范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协助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有计划的组织企业调研和交流,加强企业人才培养,全方位提供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创新发展环境。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适时抽检,对申报推荐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对已认定的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
二、办事流程
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申报。申请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申报省示范企业,向所辖设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材料。
2、地市初审。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组织初审,对发现问题的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限期补正、整改或予以退回;对各项均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组织现场验收。
3、专家组现场验收考核。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工作组,按照实施方案和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工作,形成验收工作意见。
4、地市研究。企业现场验收后,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研究讨论,对通过验收的填写《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验收意见书》,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或授权审核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同时做好备案工作。
5、省局审核。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作出整体评价,对达到审核要求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评审结果经研究批准后,认定为“山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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