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资产品广告发布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5-03-14 08:59 浏览次数: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时节,为进一步规范农资广告经营活动,助力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广告不得使用和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五、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不得发布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广告和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广告;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售药注册证书》的兽药、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以及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

七、发布农药、兽药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农药、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八、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九、农药、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和“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广告,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

十一、种子广告中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十二、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二)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四)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相关农资经营市场主体,广告市场主体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甄别、核验能力,切实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广告监管监测工作力度,及时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市良好广告市场环境。


信息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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