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品一械”、医疗美容广告发布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2024-05-31 14:55 浏览次数: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三品一械”)及医疗美容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对全市市场主体“三品一械”及医疗美容广告发布提醒告诫如下:

一、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三、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发布“三品一械”和医疗美容广告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或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五、以上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使用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卫生技术人员、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违反科学规律,制造“健康担忧恐惧”、“容貌焦虑”,明示或者暗示正常生活、保障健康和治疗疾病所必需;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广告内容应以监管部门核(批)准的说明书或注册证书、备案凭证、产品标签为准,另外: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作广告;

(二)前项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并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四)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七、医美广告不得发布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

相关市场主体要切实履行广告发布主体责任,严格进行查验核对,依法规范营销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可通过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我市良好广告市场环境。


信息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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