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禁用“生鲜灯”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11-24 10:27 浏览次数: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秩序,保障全市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禁用“生鲜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二、全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应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四、消费者如发现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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