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食品、医疗器械案件
发布日期:2022-08-03 09:22 浏览次数:

以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一、泰安高新区金土山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姜,在 2021年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凤莲炒鸡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18.00元,违法所得共计418.00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桂宾百货超市经营的苏维爱牌提拉米苏(原味蛋糕、可可味蛋糕,260g/盒),超过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99.00元,违法所得共计11.00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四、山东绿铸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天芝元牌水果坚果烘焙燕麦脆(400g/袋、内装小袋)、天芝元牌酸奶坚果烘焙燕麦片(400g/袋、内装小袋)、老麦坊牌酸奶水果燕麦片(奇亚籽)(400g/袋、内装小袋) ,超过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60.00元,违法所得共计60.00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五、泰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海宠儿孕婴用品超市经营的中泽项斋牌什锦菜(400g/袋),超过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违法货值金额共计7.50元,违法所得共计7.50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以下医疗器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因存在违法行为,被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一、杭州惠耳听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泰安东岳分公司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二、泰安市耳聪堂助听器中心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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