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丨带您了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2-11-18 15:45 浏览次数:

1、为什么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断优化。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措施,对应当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不当干预,如设定歧视性标准、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实施地方保护、区域封锁;指定交易和不当干预经营者生产经营;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不当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这些政策措施从长远和全局看,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了社会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不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也不符合简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并逐步清理废除已有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017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对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同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印发,对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全面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3、哪些单位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答: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策制定机关。

4、涉及哪些内容的文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答: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等政策措施时,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哪些政策文件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答: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定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由政策制定机关在起草的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6、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18条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项,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项,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项。

7、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和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和《实施细则》明确了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实施。

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结论应当体现包括核对审查标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流程,防止敷衍了事。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8、如何适用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

答:《意见》和《实施细则》对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采取原则禁止的态度,同时基于经济现实的复杂性,为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或者经济效率,对某些特殊政策做出了例外规定。四种情形适用例外规定:一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二是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三是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二是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三是明确实施期限。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进行评估,对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9、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一是严格审查增量政策。政策制定机关对新制定的政策措施文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家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进一步健全审查机制、落实审查责任,把公平竞争审查落实到每一项政策措施的起草和决策过程中,切实保障公平竞争审查的实际效果,防止再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二是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定期评估,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三是加强监督问责。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政府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处理决定,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是发挥联席会议的监督作用。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并涉嫌违反工作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信息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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