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发布日期:2020-09-25 14:44 浏览次数:

商品要素自由流动是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效率最优化的基础,统一大市场是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前提。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必须禁止政策制定机关出台含有地方保护内容的政策措施,消除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各种市场壁垒。主要包括:

一是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补贴政策。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后,应当依法享受同等的价格收费、补贴优惠政策。政策制定机关不得从价格收费、补贴优惠等方面歧视外地和进口产品,使之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二是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商品服务自由进入和输出,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统大市场的优势、提高经济效率,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增进社会福利。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规定歧视性技术标准、采取歧视性技术措施、设置行政许可和关卡、利用信息化手段等方式,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的进入,或者阻碍本地商品服务的输出。

三是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招投标的目的是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出真正优质的经营者。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招投标,将大大缩小竞争规模,弱化优胜劣汰,使招投标的作用大打折扣。政策制定机关不得采取不公开发布信息、直接禁止、设置歧视性资质要求标准、设定与实际需要无关的条件等方式,排除、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投标。

四是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此两项标准旨在防止对要素自由流动的限制。政策制定机关除了不得限制商品服务的自由流动,也不得限制资金、技术、人员等要素的自由流动。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招投标、享受补贴优惠的必要条件等,增加了外地经营者的负担,也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信息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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