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5-08 18:49 浏览次数:
泰专评办字〔2018〕2号

 

关于印发《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泰安市专利奖评审工作,泰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泰政字〔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3日

 


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泰安市专利奖励工作,根据《泰安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安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和异议处理等专利奖评审环节

第三条  泰安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研究、处理专利奖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完善专利奖励工作的政策性意见、建议。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是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利奖实行项目推荐制,由符合《办法》第五条的推荐单位向评审办公室推荐。

  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进行

  申报专利奖,须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要求,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泰安市专利奖申报书》及附具的证明材料。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由专利权人独自完成或与他人合作完成,非转让所得。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联合申报,部分权利人放弃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其他权利人放弃申报的书面声明。

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负责,并签署声明。

  《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经济效益,是指申报专利实施后获得的直接经济效益,包括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或者降低生产成本,获得的净增销售收入、税金、利润等;所称社会效益,是指在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消除公害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环保节能等方面发挥作用所产生具有公益性质的贡献。

经济效益证明应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社会效益证明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推荐单位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推荐单位对确定推荐参加评奖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出具的推荐函上填写推荐意见,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评审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依照《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对各推荐单位推荐的专利项目进行评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的,评审办公室可要求申报人进行材料补正,在限期内申报人未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视为申报人放弃申报。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评审指标: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

1、专利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包括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包括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包括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政策适应性以及获奖情况。

(二)外观设计

1、专利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包括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及象征性、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包括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包括社会效益、发展前景以及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权利稳定、文本质量优良、技术方案新颖、保护措施得力,专利技术实施运用和转移转化成效显著。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权利稳定、文本质量优良、设计独特且富有美感、造型风格具备社会认可度、保护措施得力、实施后获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一)特别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颠覆性原创技术发明,引领未来产业发展,并在实施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

2、在解决我市发展的瓶颈制约、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资源能源消耗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3、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重大作用,并得到普遍应用的。

(二)一等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大技术发明,在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中实现重要技术突破,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

2、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公共管理和安全等面临的现实疑难技术问题起到突出作用的;

3、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突出作用的;

4、外观设计用于工业后,产品系列形成了独特设计风格,普遍被国内外市场认可。

(三)二、三等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行业核心技术,在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领域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大(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

2、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管理和安全等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较大(一定)作用的;

3、对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发挥较大(一定)作用的;

4、外观设计用于工业后,产品凭借独特的设计美感,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大(一定)的认可度。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办公室按照项目专业分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分为技术专家组和专利法律专家组。技术专家组专家由评审办公室按专利IPC分类结合所属学科,分类聘请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利法律专家组由评审办公室聘请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组成,也可以委托国家级或者省级专利评审机构(组织)承担评审工作。根据两组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按照1:1.2的比例确定建议授奖的候选专利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二)答辩及复评。评审办公室组织部分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专家对进入特别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答辩,对初评确定的建议授奖的候选专利奖项目进行复评。根据项目答辩和复评情况,提出拟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

(三)公示。评审办公室将拟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听取评审办公室关于评审工作情况的汇报,对拟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进行审议,通过评审委员会会议决议。

(五)批准。对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奖励通报

市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颁发证书和奖金。

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奖励等工作经费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市级知识产权(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获得专利奖项目的单位及个人,应将所获奖金按不少于70%的比例,奖励给获奖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

(一)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不得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委员。

(二)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涉及专利的创新性、实用性和申报书填写不实等方面,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受理,并调查核实。涉及对评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列入异议范围。

(三)经调查核实对可能影响评奖结果的原则性问题异议,由评审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裁决意见通知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及专利奖申报单位(个人);对其他非原则性问题异议,由评审办公室协调处理,并向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反馈处理意见。

(四)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根据每年受理项目的数量,结合工作实际,可对评审专利奖项的等级数量进行适当调整,授奖项目数量占参评项目数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40%。

十七条  本细则由泰安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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