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11-20 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做好山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气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建设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能够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相互衔接。
第三条 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卫生计生、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煤炭工业、气象、地震、海事等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
第五条 预警发布系统由各级气象部门(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六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运行管理机制
第七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与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建立信息制作和发布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实现信息制作准确、信息发布便捷。
第八条 预警信息制作由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并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多部门联合发布预警信息时,需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并由牵头单位负责办理。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同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九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高音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进行发布。要畅通发布渠道,减少审批环节,建立上下贯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发送到指定范围。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密切跟踪、及时了解预警信息接收情况,视情况调整发布方式,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的上级单位认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责令其更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充分利用气象系统信息传播渠道基础上,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断完善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十四条 县、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整合基层预警传播力量和传播渠道,定期开展培训,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扩大预警信息传播覆盖面;组织学校、社区、医院、车站、广场、公园、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燃气场站等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和安全生产等重点区域,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十五条 预警发布工作机构重点依托气象信息员,并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等部门、行业信息员和社会工作者等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面向偏远农村、山区、渔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同时,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定期编发简报,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等,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立预警信息传播效果评估制度。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有关方面及时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持续改进并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信息来源: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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